目前,商品及其包装上标注的信息越来越全面,主要涉及产品质量、食品安全、广告、商标等方面。从相关法律规定来看,目前我国调整商品包装信息的法律主要有《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广告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根据是否属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的必须强制标注的内容,商品及其包装上标注的信息可以分为强制性标注信息和非强制性标注信息。如《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和《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等规定的产品标识、食品标签应当标注的内容,属于强制性标注信息。前述信息之外标注的信息即为非强制性标注信息。

商品及其包装上违反法律规定不标注、不规范标注强制性标注信息的,法律都有相应的处理规定。虽然这些信息也是介绍商品的,但不能认定为商业广告。《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为强制标注的信息,是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必要的组成部分。对于这些强制性标注信息的规定,《广告法》属于一般法,《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安全法》等属于特别法,根据法律适用原则,应该优先适用《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的规定。

对于商品及其包装上标注的非强制性标注信息,相关法律没有相应的处理规定。这些信息具有介绍商品的功能,符合《广告法》第二条的规定,应认定为商业广告。此类非强制性标注信息违反《广告法》规定的,应适用《广告法》调整。

商品生产者在自主设计、制作的商品及其包装上标注信息时,要充分征求公司法务人员或法律顾问的意见。广告公司或印制公司接受委托在设计、印制的商品及其包装上标注信息时,审查人员要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核对,对相关内容的合法性进行事前审查。

近年来,基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收到的关于商品及其包装物上标注内容的投诉举报日益增多,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商品及其包装物上标注的强制性标注信息违反《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定,二是商品及其包装物上标注的非强制性标注信息违反《广告法》规定。在处理此类投诉举报时,要注意区别对待。对于涉及消费投诉内容的部分,要按照《广告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等法律、部门规章规定的管辖权和程序规范处理。对于涉及举报内容的部分,要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规定的管辖权和程序核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