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济普查办公室,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厅(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统计局: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要求,为共同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核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单位行政登记资料的提供
    (一)各级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工商和质检等部门请于2013年9月15日前,以磁介质文本文件(或Excel文件)方式,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截至2013年8月底前本部门审批或登记的各类单位行政登记资料;并请于2014年1月15日前,提供2013年9月至12月底审批或登记的单位增减变动资料。
    (二)各相关部门提供资料的通用指标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部门登记证号、单位详细地址、行政区划代码、联系电话以及行业代码(或主要业务活动)等。
    除上述通用指标外,机构编制部门要按正常单位、一个机构多块牌子、合署办公和教学点分别提供单位名录;民政部门要按当年年检库和未年检库分别提供单位名录;税务部门要按正常户和非正常户分别提供单位名录,并增加单位登记地址、注册地址、登记注册类型、上年营业收入和上年税金等指标,有条件的地区按照税务分局、税务所提供管户资料;工商部门要按当年年检库和未年检库分别提供企业名录,并增加新、原登记注册号及注册资本(金)等指标;质检部门要按有效库和质疑库分别提供单位名录(具体表式附后)。
    (三)对于单位行政登记记录中含有涉密内容的资料,各部门要按相关密级文件的交换方式加以提供。
    二、单位名录的比对和核查
     (一)基层经济普查机构将单位行政登记资料整理后,与基本单位名录库进行比对,形成辖区内单位核查底册;组织普查员按普查区(或普查小区)逐户进行普查登记,并对核查底册上的单位信息进行核实。
    (二)各级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工商和质检等部门应按照同级经济普查办公室的要求,抽调熟悉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做好各类单位的核实和认定工作。
    (三)各级相关部门要共同对经济普查单位核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对于核查结果与部门行政登记记录比对不上的单位,相关部门应按其审批或登记的职责分工认真组织核查工作,核查结果应于接到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差异名单后1个月内反馈。
    (四)对于地方普查机构与部门核查均无法查到的单位,相关部门应在日常年检时重点进行核查。
    三、有关要求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单位行政登记资料的提供、比对和核查、确认工作,确保普查单位不重不漏、真实存在。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交流情况,认真查找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及时加以解决。

    附表:各相关部门提供的行政登记记录表式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民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统计局
201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