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现将第五批试点物流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具体企业名单见附件)。纳入试点范围的物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按国税发〔2005〕208号文件执行。
    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五批)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