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对附件所列保险公司开办的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附件:免征营业税的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第27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