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李玉文经人介绍在阜南县某农机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轮式拖拉机,花费4万元整。购机后,李玉文兴致勃勃地开着拖拉机下地旋耕土地,没想到刚开始使用就发现拖拉机挡位有问题,挂不上挡。后经商家维修后,挡位能正常使用了,但不久启动马达又出现故障,拖拉机启动无力、坏在地里。李玉文又联系商家维修,商家给更换了启动马达,可正常使用不久,发动机又出现高温并且在熄火后不能重新打火等情况,又不能正常工作了……

新买的拖拉机三天旋耕土地不到两亩,接二连三出故障,经多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这给李玉文带来了无尽烦恼。李玉文多次找到商家要求退机退款,但商家推托说机器没有问题,是操作人员技术水平低操作不当造成的,拒绝退货退款。

10月31日,与商家反复协商无果的李玉文来到阜南县消保委投诉,恳请消保委助其维权。

接到投诉后,阜南县消保委工作人员首先到李玉文家中了解情况,并对拖拉机进行详细查验。经调查得知,李玉文购买的是外地一家拖拉机厂生产的TN354轮式拖拉机,2013年8月生产,无产品合格证及“三包”凭证,购买时销售者也未出具由财税部门统一监制的购机发票。随后,消保委工作人员对阜南县某农机销售有限公司进行调查,销售者张某无法提供拖拉机“产品合格证”及“三包”凭证。张某辩称因该台拖拉机是库存机,拟作处理品销售,时间久了整机手续不全,产品合格证及“三包”凭证丢失,因考虑到机器确实是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并不影响正常使用,故没有如实告知消费者关于产品的真实信息。

阜南县消保委工作人员向张某宣传了《消法》和《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相关内容,告知张某交付消费者农机产品时,应提供由财税部门统一监制的购机发票、产品合格证、“三包”凭证、中文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他随附文件,同时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张某没有履行上述义务,其行为明显违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过反复调解协商,张某最终同意全额退款给消费者。11月3日,李玉文拿到4万元退机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