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认定小肥羊LITTLESHEEP及图商标为未注册驰名商标

2004年11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公布了新认定的62件驰名商标名单。其中,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下称内蒙古小肥羊)的小肥羊LITTLESHEEP及图商标以未注册商标的特殊身份跻身驰名商标之列,引起广泛关注。

1999年,“小肥羊”火锅店开业之初,内蒙古小肥羊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小肥羊LITTLESHEEP及图商标,但被商标局以该商标直接反映服务内容和特点、不具有显著性为由驳回。《商标法》2001年修正后,规定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据此,内蒙古小肥羊于2001年12月再次向商标局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并于2003年获得初审公告。但在商标异议期满的最后一天,内蒙古、陕西等地的若干家企业对该商标提出了异议。2004年5月,商标局裁定异议理由不成立,异议商标准予注册。之后,异议人又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申请。由于经历异议、复审等程序,小肥羊LITTLESHEEP及图商标迟迟未能注册。

对于小肥羊LITTLESHEEP及图商标被商标局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专家表示,虽然我国主要保护注册在先、申请在先的商标,但也对未注册商标提供了适当的保护。内蒙古小肥羊率先使用“小肥羊”为火锅店名称,且发展全国连锁店后知名度大大提高,达到提起“小肥羊”,人们就会联想到“小肥羊”特色火锅的程度,使上述商标事实上已经达到驰名的状态。

◎酸酸乳商标通过司法程序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

2005年12月,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蒙牛乳业公司)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某超市业主董建军及河南安阳白雪公主乳业有限公司(下称白雪公主公司)销售、生产“酸酸乳”乳酸菌饮料的行为涉嫌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要求法院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蒙牛乳业公司表示,该公司自2000年起陆续推出了以“酸酸乳”命名的系列乳品饮料,并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通过进行大量的广告宣传,上述“酸酸乳”饮料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场声誉,成为全国家喻户晓的品牌产品。2005年12月,该公司发现,董建军正在销售的由白雪公主公司生产的“酸酸乳”乳酸菌饮料不仅使用了与其“酸酸乳”饮料一样的品牌,还在包装、装潢上构成近似,极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控告对方侵权。

经审理,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虽然蒙牛乳业公司酸酸乳商标中带有的“酸”和“乳”二字属于表明产品特征和主要原料的词汇,但该公司对上述商标进行了突出、广泛、持续的使用、宣传和推广,特别是2005年“蒙牛酸酸乳超级女声”活动使该商标在事实上已达到广为知晓的程度。尽管该商标尚未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但实际上已经符合《商标法》规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条件,应当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据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蒙牛乳业公司酸酸乳未注册驰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审宣判后,白雪公主公司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荣华未注册商标认定驰名商标一波三折

2006年10月,因认为广东省中山市今明食品有限公司(下称今明公司)生产销售、广州好又多(天利)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下称广州好又多公司)及其世博分公司(下称世博分公司)销售荣华月饼的行为涉嫌侵犯自己享有的1567181、1567182、1567183、1567184号花好月圆图形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香港荣华饼家有限公司(下称香港荣华公司)与东莞荣华饼家有限公司(下称东莞荣华公司)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认定“荣华”文字为未注册驰名商标,认定“荣华月饼”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并认定上述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在该案一审过程中,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两原告申请,追加苏国荣为本案第三人。

香港荣华公司是第1567181、1567182、1567183、1567184号花好月圆图形商标注册人,上述商标于2001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准使用商品为第30类面包、月饼等。1994年12月,香港荣华公司与案外人在东莞投资成立东莞荣华公司。

第533357号荣华商标由山东省沂水县永乐糖果厂于1990年11月注册,并于1997年12月经核准转让给苏国荣开办的广东省顺德市勒流镇荣华面厂(下称顺德荣华)。2006年7月,顺德荣华与今明公司签订了一份《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约定许可今明公司使用第533357号荣华商标。2006年9月,今明公司向世博分公司批发销售一批月饼,商品包装铁盒中间有“荣华月饼”字样及月季花和月亮图案,并点缀“花好月圆”等小图章。

经审理,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今明公司、世博分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567181、1567182、1567183、1567184号花好月圆图形商标专用权行为;原告的荣华未注册商标为使用在月饼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今明公司、世博分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广州好又多公司、世博分公司和苏国荣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香港荣华公司和东莞荣华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作为商品名称,“荣华月饼”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将其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足以保护香港荣华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合法权利,故“荣华”文字在本案中无需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荣华月饼”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与苏国荣第533357号注册商标均有各自的权利保护范围,在规范使用的情况下不会导致混淆和误认。综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认定“荣华”文字为未注册驰名商标进行了纠正,改判今明公司、世博分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荣华月饼”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行为。

随后,苏国荣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2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顺德荣华侵犯香港荣华公司4个花好月圆图形商标专用权的判决,但认定“荣华月饼”不属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撤销二审法院有关顺德荣华侵犯“荣华月饼”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