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现将第六批试点物流企业名单予以公布。纳入试点范围的物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按国税发[2005]208号文件执行。
  本公告自2010年11月15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六批)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