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日前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再次进行了调整。

5月7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将5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建议将1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文件要求各地区、各相关部门抓紧做好以上事项改为后置审批的落实和衔接,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进一步改进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工商总局据此对《工商总局关于严格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65号)附件《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再次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目录保留证券公司设立审批、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核发、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等4项法律明确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以及28项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