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20日起施行。

一、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自己写,法人、注册资金、注册地址、理由、法人签字盖公章)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一份);

注:需要留法人手机号码、办公地址,电邮地址,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

3、企业章程,全部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看主体是否符合;已有营业执照的公司要从工商调出章程并盖工商部门的三个月之内材料证明章。章程里股东是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是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直至终极股东。)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5、法人简历、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一个月有效、公安局盖章)、身份证复印件;

6、主要专业人员(不少于三名)。

①身份证复印件、简历(写清至今在申请公司的职位);

②广播电视相关专业学历(毕业两年以上大专或大专以上);

③业绩证明;

注明:业绩证明指视频片名的截图+字幕表有此人名字的截图+网址,每人需提供2部或以上。

有中级以上职称证明者不需要业绩证明与学历。

注:文广集团在职持中级职称证书者需有单位同意兼职的证明。

④用工合同。

7、注册地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和出租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8、申请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承诺书(盖章)。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行政申报程序

(一)受理:申请人应按照申请材料目录提交申请材料,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符合法定行政许可的条件。

(三)决定:标准同审查标准。

(四)制发校核、告知送达:

1、申请文件材料及其附件齐全、规范、有效,法律文书应完整、正确、有效,送达文书和归档应及时、准确、材料完整。

2、告知应及时、准确、全面,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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