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国税、地税)就互相***税款等合作征税工作进行了大量有益的探索,纳税人满意度、税法遵从度和税收征管质效得到了同步提升,社会各界反响良好。随着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颁布,对国税、地税进一步理清职责、推进合作、优化服务、强化征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国税、地税合作空间将更加广阔,合作需求也更为迫切。为此,现就加强国税、地税互相***税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代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的规定,开展国税、地税互相***税收工作。
  二、主要内容
  (一)代征范围
  各地国税、地税机关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有利于方便纳税、降低征收成本的原则,结合当地税源、征管资源配置及信息化建设实际情况,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重点针对下列情形确定具体代征税费的种类和管理范围:
  1.税源相对分散但计征简便的;
  2.执法风险较小,便于管理的;
  3.与受托方主体税种紧密相连的;
  4.有利于提升纳税人满意度的。
  (二)职责分工
  县级以上(含本级)国税、地税机关是国税、地税***税收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按规定签订书面协议,依法履行相关责任,承担相关义务。委托方税务机关应当在其管辖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开***税款相关事宜。
  省国税、地税机关提出本辖区国税、地税***工作范围的统一指导意见,进行管理监督,为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信息化支持。
  (三)票据使用
  国税、地税互相***税收,可使用委托方税务机关票据;如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使用受托方税务机关票据。使用委托方税务机关票据的,由委托方税务机关负责收入对账和会计核算等工作,受托方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代征税款备查账,逐笔、序时、分项目登记代征税款;使用受托方税务机关票据的,由受托方税务机关负责收入对账和会计核算等工作。
  (四)责任界定
  受托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协议依法征收税款,履行协议确定的管理职责,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按规定期限及时、足额解缴税款。
  委托方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款收缴、结报和税源变动等信息的核对,对受托方协议履行和为纳税人服务情况进行监督,确保代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纳税人满意度得到有效提升。发生退库等特殊事项,由委托方负责处理,受托方配合。
  纳税人拒绝接受***税款的,受托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报告委托方税务机关,由委托方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地国税、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到加强互相***税收工作是落实中央《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重大举措,是加强国税、地税合作的重要内容,是发挥国税、地税各自优势推动服务深度融合的具体体现。要立足当地实际,紧密结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需求,解放思想,更新理念,积极探索互相***税收工作的新思路,创新互相***的新途径,不断优化整合征管资源,更好地方便纳税人。
  (二)统筹协调,周密安排
  各地国税、地税机关要统筹协调,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为国税、地税互相***税收工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主动沟通,积极行动,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分析税源状况和征管税种的关联性、办税服务厅资源等情况,确定互相***范围,根据需要调整信息系统、调配征管资源、规范代征工作,确保工作实效。
  (三)强化培训,稳步推进
  各地国税、地税机关要加强对税务干部代征业务的培训,特别是政策的学习、工作流程的把握、软件的操作应用。要强化信息共享和信息系统融合,做好必要的应急预案,防止因相关工作不到位而出现负面舆情。
  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反馈。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