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批准文件(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

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

3、隶属公司章程(原件);

4、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原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5、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6、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前置审批文件;

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分公司。

8、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以上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所需材料:

1.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

2.隶属企业董事会决议(2/3以上董事签字)

3.隶属企业的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4.负责人任职文件(任命书、身份证/护照、简历、1寸照片2张)

5.营业场所、地址使用证明(包括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协议,房屋租赁的期限必须在一年以上)

6.隶属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7.填写《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8.隶属企业国税及地税登记证复印件

9.隶属企业代码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