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八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