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微软和苹果两大巨头针对App Store商标申请的博弈引起广泛关注。苹果希望将App Store注册为自己的应用程序商店独有的注册商标。在美国本土,微软对苹果的申请提起了商标异议。微软向美国专利与商标局提出,App Store这个词是行业通用词,苹果不能将其注册为商标。

笔者在商标检索中发现,苹果的App Store商标2008年3月也在我国进行了申请,类别为第35、38、42类,并在部分类别获得了注册。其中,第35类申请已经无效,估计是被商标局驳回后苹果公司没有提出驳回复审。第38类已经于2010年5月获得注册。第42类申请目前仍在审查中,尚未进入公告期。这3个类别涉及的产品和服务主要包括:第35类在线广告、数据库管理,第38类在线软件传输销售服务、计算机终端通讯、电子邮件、互联网接入服务,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维护、网站设计等。

苹果的App Store应用程序商店是为向苹果硬件产品的用户销售软件而专门设立的。显然,上述3个类别都是相关类别,第38类更是其主打类别。

微软在和苹果进行商标博弈时出手晚了,直到今年1月才在美国本土对App Store商标提起异议。

商标公告期是狙击竞争对手商标申请的最佳阶段,在这个阶段提起的商标异议可以使商标进入异议审理程序。对商标局的异议结果不服,异议人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异议复审,对异议复审结果不服,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竞争对手已经取得商标注册,只要商标核准注册的时间不超过5年,仍可提出撤销申请。但是在撤销申请期间,对手的注册商标仍然是有效的,可以行使商标权;如果在公告期提出异议,在最终生效法律裁决作出前,商标将一直处于未注册状态。

笔者估计,微软会在中国对第38类的App Store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并会在第42类的申请进入商标公告期后提出异议。一方面因为微软与苹果的市场竞争是在全球范围内展开的,中国市场显然是重要一环,商标博弈不可避免;另一方面,微软在中国提出撤销申请或者异议是有法律依据的。

App Store中的App是英文单词application(应用)的缩写,翻译成中文就是“应用商店”。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而且 App Store也缺乏商标应该具有的区别产品和服务来源的显著性。

当然,如果微软提出撤销已获注册的App Store商标,苹果方面也并非没有抗辩理由。我国《商标法》规定,尽管含有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但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标志,上海公司注册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如果苹果公司以App Store产品2008年推出后,每天有上千万访问量,每年可以卖出数十亿美元的软件为由进行抗辩,认为这个标志经过使用已经取得显著性,击退微软也不是没有可能。

笔者建议国内IT企业向微软、苹果学习,除了产品竞争外,打知识产权战也是市场博弈的重要途径。比如准备推出Le Pad的联想、推出沃操作系统的联通,都可以对苹果的App Store商标提出撤销或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