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自2002年3月11日以来,B公司一直从事松香、松节油、树脂加工、销售(许可证经营期限2011年8月2日),自营产品进出口贸易(凭有效许可证经营)。今年1月20日,A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B公司经公告后仍未参加2011年度企业年检。
争议:
B公司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处理?执法人员对此有3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B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其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参加年检,违反了《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种意见认为,B公司2011年度未参加年检,其许可证有效期已届满,违法行为是工商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的,应当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六条或者《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查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种意见认为,B公司2011年度未参加年检,其许可证有效期已届满,应先由工商机关向行政许可审批机关提出行政建议,由行政许可审批机关通知工商机关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之后,工商机关再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查处。
评析:
企业年度检验是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按年度根据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对企业登记事项有关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是企业登记机关对企业法人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方法。通过年检,既能够推动企业自我检查和自我完善,也能促使企业对照有关登记管理法规和政策检查自身守法经营情况,有助于企业登记机关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在本案中,B公司参加企业年检前,其经营项目已依法取得2个前置许可证,其中一个许可证有效期已经届满,未参加年检。此行为直接导致B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制,不得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其法律后果是吊销营业执照,公司名称3年之内不得使用,法定代表人3年内不得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和经理,最终导致企业的法人资格被取消。
综上所述,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B公司2011年度未参加企业年检,其经营松香、松节油、树脂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违反《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六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六十条的规定。办案机关应当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